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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由两个主险条款和一个附加险条款组成:
1、家庭安宁险:(同“新世纪关爱型家庭保险条款”中的“家庭安宁险”);
2、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同“新世纪关爱型家庭保险条款”中的“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险”)
3、有线电话费意外损失险
(我公司已于1998年5月报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遵循投保自愿原则。
第二条
凡在电信部门办理了电话登记使用,并己交付电话使用费的有线电话用户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负赔偿责任:
一、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线、盗码所致的超过正常话费的损失;
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叛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而无力支付的电话费;
二、被保险人依照政府命令或有关法规而向电信部门免交的电话费;
三、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和私设附机造成电话费的增加。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保险期限按月计算:即从交纳保险费的次月约定之日零时起至满一个月后对应日零时为止。(保险期限与电信部门话费计收期间相应)。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每一部有线电话承担的赔偿限额为叁仟元。
第七条
本公司对每一部有线电话收取一元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话费发票、话费清单、损失清单及电信部门指定的鉴定证明。
第九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时,经查定确属保险责任,从双方确定损失之日起,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被保险人话费损失。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者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按电信部门的规定及时缴纳电话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电话的维护和保管工作,对电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应该知道之日起15日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电信部门,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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