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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特色:
(
1)责任简明,便于理解;
(
2)价格低廉,保障程度高;
(
3)保障范围广,只要求费用合理,不论门诊或住院;
(
4)赔付比例高,除去免赔额,100%赔付;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费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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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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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每万元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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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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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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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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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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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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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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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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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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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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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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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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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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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规则:
(一)
投保对象
与主险相同。
(二)保额限制
最低保额人民币1000元,最高保额人民币10万元。
(三)与主险保额的比例限制
1、一、二类职业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同时以10万元为限。
2、三类职业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50%,同时以5万元为限。
3、四类及四类以上职业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30%,同时以各类职业的最高限额为限。
(四)短期收费标准:
与主险相同。
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41)
产品特色
◆
保费低,保障高,转移企事业单位由于员工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财务压力的风险;
◆
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为企业承担高额的伤残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等工伤费用,转移企业风险;
◆
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员类别投保,公平合理;也要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方便快捷;
◆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与其他险种可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 可选择一年以内投保期间,保险期间灵活。
◆ 保险期限为一年;
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4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积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41)举例
今有一单位为其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额为10000元,假设其职业类别为一类,则其每人保费为33元,如有张某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发生意外事故,则本公司将以10000元为限,对其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合理医疗费用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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